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87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87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87年9月8日入監執行,復於91年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又於92年間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受理後,再為撤回上訴而確定;上揭假釋經撤銷後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年5月又18日,其於93年7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日以法矯字第09
99051883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3號函所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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