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聲請人 陳鴻銘 相對人 陳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明仁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明仁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明仁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明仁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父即相對人陳明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埔里鎮蜈蚣里墘溪一巷6號)於60年6月15日離家後因不明原因失蹤迄今,前經 陳秀雄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9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現無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之弟陳秀雄於60年6月15日向該局報案協尋相對人,迄今仍未尋獲。
勤區警員於99年12月9日前往查訪,已查無埔里鎮蜈蚣里墘溪一巷6號此址,經訪查蜈蚣里現任及前任第7鄰鄰長,均表示不認識相對人,亦查無該址。此有該局99年12月21日投埔警戶字第0990021156號函及所附受查訪人 林玉華羅勝郎 訪查筆錄、失蹤人口系統查詢資料報表各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