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承諺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18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承諺於民國99年3月4日17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街○○號住處,以其向「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SARTES」登入www.gamer.com.tw巴哈姆特網站哈拉區內,針對告訴人 何宗信 發言:「都多大的人了,還要在這邊被砲,現在不要又在簽拖FF什麼小的,自己想要為自己找藉口嗎?還在大話一堆,丟不丟臉呀你,我都替你媽感到丟臉了,快點回去跟媽媽哭,不要再來被砲了好嗎?」等語,公然散播前開言詞與不特定之人,足生侮辱於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巫承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何宗信就本件公然侮辱案件,業於99年12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