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99號聲明人地○○聲明人亥○○聲明人酉○○聲明人未○○聲明人戌○○聲明人戊○○聲明人丑○○○聲明人申○○聲明人午○○聲明人癸○○聲明人子○○聲明人壬○○聲明人己○○聲明人天○○聲明人 廖菼湣 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卯○○聲明人巳○○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辰○○聲明人丙○○兼法定代理丁○○人聲明人寅○○聲明人庚○○○聲明人辛○○聲明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人酉○○、未○○、申○○、午○○、甲○○、丙○○、寅○○、庚○○○、辛○○、丁○○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聲明人癸○○、壬○○、子○○、酉○○、未○○、申○○、午○○、甲○○、丙○○、寅○○、庚○○○、辛○○、丁○○之印鑑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