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源(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零柒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偉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99年度偵字第418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9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1076公克、驗餘淨重0.107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91000167號鑑定書
1份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