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發票日、到期日之年度均記載為「中華民國2006年」,請具狀釋明該日期之記載有無錯誤。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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