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8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改用簡易
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八第二項定有明文。且按關於小額事件,法院認為其案件繁
雜或有其他情事認為不適於行小額程序時,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此亦為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三項所明定。準此,原
是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原審法官固得視原告所提訴訟繁
雜程度或有客觀情形足認不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得依
職權改用簡易程序。
二、復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此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即明,是
小額訴訟程序限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給付訴訟
,而本件原告除請求保險金給付外,另請求確認兩造間保險
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上非屬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證券之給付訴訟,是本院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顯有不適
當,應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