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扣除原告已經繳交之1,880元,尚應繳交1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