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49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戊○○
      庚○○○
      丁○○
      癸○○
      壬○○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告乙
○○負擔新臺幣壹佰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告庚
○○○負擔新臺幣陸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告
癸○○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被告壬○○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
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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