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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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張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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