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31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循告訴人聲請意旨上訴略以:證人 唐景松 、 何麗月 於偵審中否認唐景松有參與互助會,顯然被告確有參與詐欺之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證人唐景松、何麗月之證詞,並不可採,原審判決已合理論斷,於判決理由中詳予說明。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採證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許增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