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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