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4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