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戊○○被告己○○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湯寶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094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0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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