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32號被告甲○○男51歲
32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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