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465號上訴人O○○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 律師被上訴人巳○○
申○○未○○戌○○
號4樓壬○○酉○○
之2辰○○
號9樓之1J○○午○○丑○○子○○E○○K○○丁○○亥○○卯○○D○○C○○戊○○庚○○己○○甲○○乙○○丙○○N○○M○○L○○辛○○ 邵勝宏 F○○癸○○H○○G○○
樓寅○○天○○地○○宇○○宙○○I○○玄○○B○○A○○
號黃○○前列四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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