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法官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29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自訴 洪英丰鄭文貴陳榮宗 違反法官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裁定(101年度自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刑事「抗告狀」。
二、按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須有特別規定時,始許抗告。查本件原審法院所為命抗告人即自訴人限期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裁定,為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但不在上開規定但書所列例外得抗告之裁定。是抗告人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提出「刑事異議狀」表明不服上開限期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裁定之理由(理由略以:無錢無律師就不能訴訟…欺全民憲法保障之訴訟公共利益),應認係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乃原審法院以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出抗告,其抗告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詎抗告人於101年5月15日收受該駁回抗告裁定後,猶執前詞,復提出本件抗告,經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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