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6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定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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