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松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6年
度司票字第7588號裁定所載本票金額逾新臺幣20萬元部分不存在
,而上開裁定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故原告請求確認之
利益為7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