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朝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俊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