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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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蓮郭俊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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