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
原 告 泉州興瑞發真空上吸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菊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陳鈺歆 律師
被 告 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淦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喬心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