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
原   告 泉州興瑞發真空上吸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菊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陳鈺歆 律師
被   告 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淦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喬心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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