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89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李聖義
被   告  林毗礽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895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書苑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林善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止,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
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就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58元
中之19,946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不再請
求違約金部分),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一)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
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
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
權。
(二)被告於93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其借款明細、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所載。
如有任合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94年11月14日止,
即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205,11
2元,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三)被告於93年1月20日與原告訂立「萬利周轉金」融資契約
,得自原告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並約
定貸款利率為每日日終動支餘額,依週年利率19.8%計算
,被告應於每月21日計付上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
,並應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至94年12月20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以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
期,現尚有本金19,946元未支付,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未給付。
(四)綜上,雖迭經原告催請,被告仍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放款帳卡(非年金戶本
息)、萬利周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歷史對帳單、台幣放款
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
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楊夢蓮
法官黃書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夢蓮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2,6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