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訴訟代理人   許俊輝
被   告  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銘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林銘種」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銘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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