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等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4年度審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