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告 張永聖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0元(均為工資補償),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