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邱漢仁 相對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沈順財 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沈順財於102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062,081元,詎自103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76,3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年11月17日雲院通非平決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函通知相對人王素華、第三人沈順財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1月15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八德││0000-0000│建│304.67│72分之1│王素華應有部分1/72││0│││││││││││1││││││││││├─┼───┼────┼───┼───┼────────┼─┼──────┼───────┼───────────────┤│0│雲林縣│斗六市│八德││0000-0000│建│92.33│57分之1│王素華應有部分1/57││0│││││││││││2││││││││││├─┼───┼────┼───┼───┼────────┼─┼──────┼───────┼───────────────┤│0│雲林縣│斗六市│八德││0000-0000│建│593.46│57分之1│王素華應有部分1/57││0│││││││││││3││││││││││├─┼───┼────┼───┼───┼────────┼─┼──────┼───────┼───────────────┤│0│雲林縣│斗六市│八德││0000-0000│建│84.14│全部│王素華所有││0│││││││││││4││││││││││└─┴───┴────┴───┴───┴────────┴─┴──────┴───────┴───────────────┘┌──────────────────────────────────────────────────────────────┐│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84-│斗六市○○段05│雲林縣斗六市文│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5.16│163.│陽台19.50│全部│王素華所有││0│000│68-0000地號│化路633巷18之3│造│二層43.00│66│平台10.37││││1│││號││三層38.90│││││││││││四層38.90│││││││││││梯間7.7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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