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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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戴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點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
點18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百
分之0點36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