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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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戴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點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

點18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百

分之0點36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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