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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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薇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