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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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上訴人即

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焜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81元(23,401元+371,335元-189,755元=204,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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