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新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處罰人   陳顥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裁處罰
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處罰人陳顥文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顥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仍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查,本院103年度新秩第12號裁定業於民國103年7月25日確
定,並由移送機關通知被處罰人於103年8月27日10時許繳納
罰鍰,但被處罰人逾期仍未繳納,復經移送機關移由本院裁
處易以拘留之事實,有本院103年度新秩第12號卷、臺南市
警察局永康分局送達證書、查證報告等可參,堪認移送機關
主張被處罰人未如期繳納罰鍰之事實應屬實在。是移送機關
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之
總額為4000元,未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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