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647,96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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