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文宏
被   告 景美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威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
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440元,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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