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156號
原 告 杜藍宜
被 告 蔡端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端容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萬
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