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156號
原   告  杜藍宜
被   告  蔡端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端容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萬
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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