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63號聲請人 周建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牛頓 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源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9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97年8月1日│51,7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002│97年8月1日│50,95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003│97年8月1日│50,7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004│97年8月1日│50,938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005│97年8月1日│50,15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006│97年8月1日│49,363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007│97年8月1日│48,575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008│97年8月1日│47,788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009│97年8月1日│47,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010│97年8月1日│46,213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011│97年8月1日│45,425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012│97年8月1日│44,638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013│97年8月1日│43,85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014│97年8月1日│43,063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015│97年8月1日│42,275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016│97年8月1日│41,488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