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62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黃世鵬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世鵬、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債務人黃世鵬、甲○○請求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附相關文件顯示,該建物為債務人黃世鵬、甲○○個別持分二分之一,應各別給付二分之一之電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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