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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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98號原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告台灣省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