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呂素珍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8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呂素珍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裁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