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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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著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等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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