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抗告人間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更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