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度台覆字第8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8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八五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五四、八○二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在審理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諭命覊押,嗣該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就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就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就侵占遺失物部分判處罰金三千元。聲請覆議人就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提起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四五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並於同日撤銷覊押,案已確定,其在審理中,曾受覊押,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請冤獄賠償。原決定以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交保,聲請覆議人因覓保無著,始被諭命覊押,顯見聲請覆議人之受覊押,係由於自己之不當行為所致。且聲請覆議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雖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仍受有罪之宣告,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賠償,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惟查聲請覆議人聲請冤獄賠償,雖曾提出上開判決之影本,但未依規定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未定期命其補正,逕從實體上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自有未合。關於程序之違法,既因聲請覆議而發現,即應認聲請覆議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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