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蕭玉貞
被   告  孫岳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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