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6號
105年度國字第71、75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因與花蓮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5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抗告人遲至105年7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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