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319號聲請人 陳星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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