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70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花蓮縣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5年6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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