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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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債權人 湯金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木發 、 湯錦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被繼承人 湯吳清心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等就系爭債務究係負擔連帶清償之責?抑或就繼承湯吳清心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依民法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前條文第1154條: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