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提起上訴,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駁回上訴,本院民國105年7月13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5年7月13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誤增載為「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與卷內文件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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