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0號原告 林正華 被告 賴欣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