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㈠字第十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上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許蕙寶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經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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