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乙○○於原審卸責推託,犯罪後態度不佳,原審僅判刑被告拘役 伍拾玖日 ,並諭知緩刑,量刑過輕不足以收警惕之效而提起上訴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對被告所為量刑及緩刑宣告均無不當,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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